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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請願案 第 17 屆第 4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請  願  人 胡文德君等人 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 
案  由 胡文德君等人陳情,馬公市重光開發案案中有八米道路要開闢,與鄰地造成衝突,懇請縣府體恤民意做好完善規劃案。 
議  決 (一)綜合與會人員意見,提供以下三個方案送請縣評估後,並本諸最快速度與對民眾最有利之方
  式擇一辦理
方案一(畸零土地排除開發案後再劃設):
重光開發案原規劃之8米道路東側所劃設之國土保安用地除馬公市四維段1520-A001地號外,其餘
畸零土地(四維段1520-A002、1520-A003地號)排除在開發案外,由縣府與私有地主另案作地界調整。
方案二(公私土地界址調整後再劃設):
重光開發案原規劃8米道路路線之留設,宜先由國土保安用地與私有土地作地界調整後劃定8米道路,以利用每一筆私有土地能臨接8米道路與建房屋。
方案三(國土保安用地往東修正私有土地直接臨路):
重光開發案原規劃之8米道路鄰接劃設之國土保安用地(四維段1520-A003地號),該路段應往東邊修正調整,以利用所鄰之私有地能臨接8米道路而可興建房屋。
(二)請縣府把握時效,並評估後迅速擇日向陳情人溝通說明,尋求共識,創造雙贏局面,並將辦
  理情形知會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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