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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光緒21年(西元1895年)3月13日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自此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民國26年(昭和12年西元1937年)9月9日公布廳制後,澎湖始設廳協議會,唯協議會員全數為官選,與同期之州、市協議會員半數官選,半數民選不同,10名澎湖廳協議會員中,有7人為日本人,台胞僅佔3人。自民國26年(西元1937年)至民國34年(西元1945年)台灣光復,廳協議會議員可考者共有三屆。
台澎光復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4年12月公布「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要求各鄉鎮、縣限期成立鄉鎮民代表會、縣參議會等機構,各縣市成立之縣市參議會,係以民國30年8月9日所公布之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為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省市縣參議會之組織,準用本條例,又第四條規定,縣參議會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參議員組織之,並得加選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代表為縣參議員,第五條規定,縣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之,除選舉條例另有規定外,每鄉鎮一人,其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為7人,職業團體選出者,其名額不得超過十分之一,據此,澎湖縣參議會參議員應選名額,由區域選舉選出7人、職業團體選出3人共10人,參議員選舉於民國35年3月15日舉行,10名參議員分別為:區域陳伯寮(馬公鎮)、邱世昌(馬公鎮)。吳爾敏(湖西鄉)、蕭有泉(白沙鄉)、盧 顯(湖西鄉)、陳 月(望安鄉)、呂 引(七美鄉)、職業團體:郭石頭(縣商會)、紀雙抱(縣教育會)、許整景(縣醫師公會) 、參議會於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經參議員票選,吳爾聰為議長,郭石頭為副議長。縣市參議員任期,依規定2年,台灣省各縣市參議員任滿後,民國36年憲法正式公布施行,規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中央令以縣市參議員之任期延長至各縣市正式議會成立時止。
民國39年,台灣省奉准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公佈「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依綱要規定:「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議會議員由公民選舉之」,台灣省政府自民國39年7月起開始辦理第一屆議員選舉,迄今已歷16屆,縣市議員之任期原規定為2年,自第三屆起修改為3年,復自第六屆起修改為4年。
本縣於民國39年10月8日舉行第一屆議員選舉投票,依照規定於選舉結果公告確定後二星期內成立,由縣市長召開第一次大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因此澎湖縣議會第一屆於民國39年10月27日由縣長李玉林(官派)主持成立大會。
澎湖縣實施地方自治如果從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參議會訖今,應該已是一甲子年,若從民國39年10月27日第一屆議會成立則有56年,悠悠歲月,緬懷先賢,策勵來茲,澎湖縣議會自第一屆成立訖今(第15屆止),全體議員監督縣政,為民喉舌,攸關民生議題議員提案多達6,361 件,「國際島嶼、海上明珠」己漸露曙光,本屆議會全體議員當應深入基層,探訪民瘼,伸張民權,監督政府,直言相諫,共創「快樂島嶼、美滿家園」的願景,共同攜手戮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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