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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請願案 第 17 屆第 9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請  願  人 陳再遵君等4人 馬公市文昌街7巷2號 
案  由 陳請有關「馬公市四維路1491.1493地號土地二筆欲與相鄰之縣府經管同段1484.1492.1520地號三筆縣有地,辦理界址調整」案,給予合理之界址調整土地供需比例,以利雙贏。
說明:
一、請願人意見(如下列)送請縣府研議辦理,確保民眾產權與權益。
二、請願人意見如下:即代號D馬公段1484地號及代號F馬公段1492地號二筆公有土地面積約95.6
  坪,以1:1比例與私有土地調整,而代號B馬公段1491地號與代號C馬公段1493地號之部分私有土
  地面積約318坪,則以2:1比例與代號A馬公段1520部分公有土地調整,二區塊調整後總面積約為
  731.6坪,詳見附圖。 
議  決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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