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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請願案 第 17 屆第 2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請  願  人 陳坤源 松鶴國際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 事由:懇請 貴會督請澎湖縣政府核發本公司「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執照,實感德便。
說明:
一、本公司松鶴國際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請願人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將著落馬公市新
  明路21號地下室二樓委託「呂漢崗建築師事務所」向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提出變更使用執照
  申請,經澎湖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府建管字第1010063740號核定申請變更使用
  項目為「電子遊戲場」在案。(詳附件影本1)
二、本公司申請變更使用項目經核准後,為配合澎湖縣政府提振觀光產業以繁榮地方,投下鉅資
  積極依所申請項目整修內部,洽購申請進口「電子遊戲機組」於民國102年5月完成內部整修
  與機組安裝,以利早日申請「營業執照」即可擇日營業,合先敘明。(詳照片影本2)
三、貴會第17屆第18次臨時會期間(民國102年3月)澎湖縣政府為加強電子遊戲場業,美其名為
  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澎湖縣墊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
  自治條例」草案,提請 貴會審議。其自治條例草案中,澎湖縣政府依立法院98年6月10日
  公布施行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國
  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然澎湖縣政府所提草案中名為維護社會安寧及
  善良風俗,在其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將50公尺以上增加設置距離至800公尺以上,令人不解
  其真正意義何在(其計算是距離以2建築基地地境界線最近2點作直線測量)眾所皆知,此一
  規定完全封殺設置電子遊戲場業之機會。
四、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據悉:本現在自治
  條例公布前已核准16家電子遊戲場,澎湖縣政府承辦單位所提草案,將中央規定50公尺以上
  增加到800公尺以上,令人匪夷所思(以台中市現有法規最高也只有300公尺),試問此800
  公尺以上限制在澎湖何地可以設立?(唯有南方四島、東吉、西吉、東坪、西坪諸島),此
  行政作為確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剝奪,更疑似有圖利他人之嫌?又本
  經澎湖縣政府核定申請變更使用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在前(民國101年11月16日)今澎
  湖縣政府於民國102年3月公布「澎湖縣電子遊戲產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在後,而拒絕本公
  司營業之申請,顯違法令執行應本「從舊從輕主義」宗旨。殊不知此作為「政府誠信原則何
  在?法律正義何在?」何足以昭信服。
五、綜上所陳,懇請 貴會為民喉舌,主持公義,督請澎湖縣政府同意核准本公司營業執照之申
  請,以維權益,以解民困,而彰法治。 
議  決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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