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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請願案 第 17 屆第 16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請  願  人 薛德永君 馬公市朝陽里三多路212巷 
案  由 陳請縣府拆除位於朝陽社區林森路87巷68號、70號大樓基地台,以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案。 
議  決 一、請縣府儘速行文要求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北高營運中心,
  務必至遲於明(102)年4月30日將其基地台搬遷,還給民眾清靜健康家園。
二、請業者將辦理遷址進度函知澎湖縣政府與本會,爭取時效,俾利專案列管而保障居民身體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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