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議長依職權召集之,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30日,每年審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
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它必要時,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提大會決議,延
長會期五日。
二、臨時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經縣長、議長請求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以屬於本會職權而有時間性之事項,請求開
會時,議長應於十日內為之,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有三十九條
第四項情事時,不在此限。
三、各委員會
(一)議會審查委員會
「澎湖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會開會期間,得視業務性質設三至六
個審查委員會,分別審查議案,每一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
」目前澎湖縣議會設有三個審查會,其職掌為:
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民政、社會、警政、衛生、環保、地政、消防等事項。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財政、建設、農漁、兵役、主計、稅捐、車船等事項。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旅遊、工務、教育、文化、行政、計畫、人事、政風等事項。 (二)程序委員會
審定議事日程、各種提案、人民請願案及與議事有關事項,由議長、副議長及三種議
案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共五人組織之,並由議長召集。
(三)紀律委員會
由大會推選委員七人組織之,審議大會移付懲戒或違反議事規則,妨害秩序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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