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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服務專區 |
標題:人事業務標準作業流程:公保殘障給付S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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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議會人事室業務處理標準流程
業務處理程序作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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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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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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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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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具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公教人
員保險現今給付收據。
二、檢附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殘廢標準及殘廢
部位詳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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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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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殘廢給付之標準(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請
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辦理。
2.請領月數如下: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者:
全殘廢36個月;半殘廢18個月;部分殘廢8個月。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殘廢者:全殘廢30個月;半
殘廢15個月;部分殘廢6個月。
3.相關規定:(1)、在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得
申領本保險殘廢給付。
(2)、同一部位之殘廢,同時適用兩種以
上殘廢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
不得合併或分別申領。
(3)、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
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30
個月為限,因公以36個月為限。
(4)、原已殘廢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
病,傷害,致加重其殘廢等級者,
按兩種等級差額給付。
(5)、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期滿一個月
外,被保險人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
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
殘廢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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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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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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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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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人事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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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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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本會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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