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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3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文化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請同意墊付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定補助本縣辦理「99 年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推展藝文活動」經費新台幣100萬元整案。(文化類) 
說  明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 點第4 款規定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2
  月12日文貳字第0993003196號函函乙份(檢附原函影本l 份)。
二、經費:中央補助款:新台幣1,117萬整。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度核定補助本府計畫為「99年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推展藝文
  活動」補助新台幣(下同)1,117萬元,原編列於文教活動─演藝管理─業務費項下之預算估
  列新台幣120萬元,文建會核定新台幣補助220萬元,差異為新台幣100萬元。
三、計畫概略:
  為推動本縣99 年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辦理澎湖海洋資源館、澎湖開拓館、吉貝石滬文化
  館、大嶼常民生活文物館及第二類文化生活圈包括湖西、白沙、西嶼鄉公所及晨安文物館等
  相關館令營運管理及教育推廣活動,文化生活圈串連行銷等輔導事頃。整合全縣博物館及地
  方文化館總體發展,推動鄉市社區深化地方特色文化之探討與建構,建立各鄉市主題特色文
  化館,深耕各鄉市地方之藝文及文化發展。
辦  法 請惠予同意墊付,正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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