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類別 |
九、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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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本府辦理「將軍街道人行徒步空間暨通學步道改善工程」案,經費新臺幣1,850萬元整(中央補助款:1,850萬元、縣配合(籌)款:0元,地方配合款新臺幣276萬4,000元由望安鄉公所自行編列預算辦理),請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第6款規定及內政部營建署104年
10月30日營署道字第104291809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1,850萬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0元(地方配合款新臺幣276萬4,000元整由望安鄉公所自
行編列預算辦理。)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2,126萬4,000元整。
三、計畫概略:
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助本縣望安鄉公所新臺幣1,850萬元辦理「將軍街道人行徒步空間暨
通學步道改善工程」,中央補助款新臺幣1,850萬元整透列本府預算補助望安鄉公所辦
理,另地方配合(籌)款由望安鄉公所自行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納入年度預算辦理轉正。 |
決 議 |
同意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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