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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二、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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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修正「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 |
說 明 |
一、「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貴會第17屆第8次定期會審議通過,惟送內
政部審查時,經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內授營綜字第1030804219號函(詳附件)退回本府修
正,因條文第3條、第5條、第14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6
條、第37條及第38條等11條尚有修正必要,以修正本自治條例上開等條文。
二、檢附「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
份。 |
辦 法 |
敬請審議,俟審議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同意核定,再由本府公布實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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