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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2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二、工務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修正「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 
說  明 一、「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貴會第17屆第8次定期會審議通過,惟送內
  政部審查時,經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內授營綜字第1030804219號函(詳附件)退回本府修
  正,因條文第3條、第5條、第14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6
  條、第37條及第38條等11條尚有修正必要,以修正本自治條例上開等條文。
二、檢附「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
  份。
辦  法 敬請審議,俟審議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同意核定,再由本府公布實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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