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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0、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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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招標設定地上權馬公市馬公段1737-5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市馬公段1737-5地號縣有地面積32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102年12月4日台財產南澎一字第10215003470號函,請本府同意馬公段1737-5地號縣有地併同段1741-2、1742、1742-4地號等國有地面積1,476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合計面積1,508平方公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
三、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7款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或產業發展需要之開發經營,得以設定地上權辦理,為利土地完整開發利用,且經相關單位認定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同意併同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
四、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招標設定地上權,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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