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案類別 |
6、財政 |
提案日期 |
|
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春暉段74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審議。 |
說 明 |
一、查馬公市春暉段747地號縣有地面積24.97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擬讓售案依本府104年4月23日府建管字第1040015357號澎湖縣政府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春暉段742、748地號等2筆私有土地,申請合併毗鄰747地號縣有土地,經相關單位審認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並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條第1項第1款:經認定確定無法調整為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市價查估價格讓售。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1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出售規定;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地籍參考圖暨澎湖縣政府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