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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警察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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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修正「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 |
說 明 |
一、查本自治條例之修正,係以原於88年6月1日公布施行,全文30條,曾於93年12月9日修正公布,復
於99年9月17日再次修正公布,並於100年1月1日施行。因原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第21條有關
傷病醫療補助及病房費用差額內容不合時宜,擬予以修正。
二、檢附「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
件)。 |
辦 法 |
請審議,俟審議通過後,依規定公布施行。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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