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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六、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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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1882-3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市馬公段1882-37地號縣有地面積42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現出租謝美華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市馬公段1882-37地號縣有地,為馬公市民族路77號房屋部分基地,木石磚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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