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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三、農漁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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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出租馬公市案山段26-2地號縣有土地,租期為20年及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供建築使用,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市案山段26-2地號縣有地面積1641.8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一般漁業專用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二、本案擬出租馬公市案山段26-2地號縣有地並同意澎湖區漁會興建製冰冷凍廠,解決本縣漁民出海作業用冰之需。依漁港法第14條漁港規定:「一般設施優先由漁港所在地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所規定任務及漁港計畫擬訂投資計畫,向主管機關租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並取得地上物所有權」。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8條第1項「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空地、空屋除供公務、公用事業或防制公害使用者外,非依法令規定不予出租。」得予出租之規定;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出租及核發使用同意書。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暨土地處分略圖、租貸契約草案、投資計畫書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租及核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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