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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一、社會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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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修正「澎湖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 |
說 明 |
一、依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2項之法律授權,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
管機關訂定。衛生福利部於103年年7月3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459號函修正「00縣
(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4條,以符相關規定。
二、檢附「湖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湖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
辦 法 |
請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布並報衛生福利部備查。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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