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
案 由 |
擬讓售七美鄉七美二段820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七美鄉七美二段820地號縣有地面積51.15平方公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
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唐正忠、唐正國君等2人。
二、本案擬讓售七美鄉七美二段820地號縣有地為七美鄉南港村30號房屋基地,加強磚造樓
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
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
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
成處分程序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位置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退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