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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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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虎井段1223-29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市虎井段1223-29地號縣有地面積144平方公尺,「風景區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
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蔡宏鵬君。
二、本案擬讓售馬公市虎井段1223-29地號縣有地為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75號之8房屋基地,
為磚石造2層樓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
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
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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