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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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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北澳段685地號(權力持分1/2)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查馬公市北澳段685地號縣有地面積1.49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及鄭金吉共有,權利持分各為1/2,縣有地之管理機關
為「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擬讓售案依本府103年11月14日府建管字第1030060231號公有畸零合併使用證明書,
以北澳段678、678-2、685地號(1/2)等私有土地,申請合併毗鄰685地號(1/2)縣
有土地,經審申購人為擬處分土地之共有人且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認定確定無法調整為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市價查估價格讓售。
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1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
用之出售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地籍參考圖暨澎湖縣政府公有畸零合併使用證明書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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