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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標售馬公市馬公段2666-9地號等5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使閒置縣有土地有效利用、加速繁榮地方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擬標售馬公市馬
  公段2666-9、2666-17、2666-83、1693地號、東澳段184地號等5筆縣有非公用土地
  (詳如擬處分清冊)。
二、上開擬出售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空地應予標
  售。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
  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
  「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標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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