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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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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出具本府經管馬公市馬公段1870-39地號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供承租人辦理重建乙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查馬公段1870-39地號縣有地面積142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土地所有
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王郁青君,土地上鐵皮磚造平房1棟,為
馬公市民族路109號(後側房屋),承租人欲重建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本案擬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王郁青君重建房屋,符合「澎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第42條規定及「澎湖縣縣有基地租貸契約」第5點第1項第1款...為改善生活,需
要重建其房屋時...,得向本府申請發給興建地上4層以下建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承租人於領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給付月租金18倍之權利金予本府,並不得要求退
還約定,經相關單位認定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
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權利金完納縣庫後,依規定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有效期限1
年)予王郁青君。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地籍參考圖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清冊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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