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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0案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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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段1870-17 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 年案。 |
說 明 |
一、馬公段1870-17 地號縣有地,面積116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所
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宋顯武君等2人。
二、申購土地地上建有磚石造l層房屋1棟,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
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
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 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
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審查無妨礙交通水利。惟經查1870-17地號土地為裏地,無法
單獨建築使用,經申購人填具切結書表示願拋棄主張擔保責任之權利,並自負不能單獨建築
之責任,故本案擬同意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茲因本案土地位於「民族路占(租)用土地及閒置土地再利用工作計畫」範圍內,經申購人
承諾願自完成移轉登記起2 年內完成地形調整及取得建照拆除重建,否則由本府原價無息買
回。
四、檢附擬處分清冊、地籍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同意讓售,出售期間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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