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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0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8.文化  提案日期  
案  由 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4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預算法第41條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
  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制營運及資金運用
  計畫送立法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
  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另依預算法
  第96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二、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其所送預算書應提
  貴會審議。
三、本縣文化基金會104年度歲出、歲入簡述如下:
(一)歲入方面:預算數新臺幣122萬元整。
(二)歲出方面:預算數新臺幣187萬9,000元整。
四、檢附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4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各乙份。
辦  法 敬請審議,通過後照案執行。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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