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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0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4.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白沙鄉鳥嶼段343-7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白沙鄉鳥嶼段343-77地號縣有地面積203平方公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
  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魏萬福君。
二、本案擬讓售白沙鄉鳥嶼段343-77地號縣有地為澎湖縣白沙鄉鳥嶼村234號房屋基地,為加強
  磚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予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
  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
  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
  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個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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