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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0 次定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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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4.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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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白沙鄉鳥嶼段343-7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白沙鄉鳥嶼段343-77地號縣有地面積203平方公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
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魏萬福君。
二、本案擬讓售白沙鄉鳥嶼段343-77地號縣有地為澎湖縣白沙鄉鳥嶼村234號房屋基地,為加強
磚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予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
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
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
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個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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