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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7案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段673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 
說  明 一、馬公段673 地號縣有地,面積135 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
  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洪平章君。
二、申購土地地上建有加強磚造4層樓房屋l棟,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
  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 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
  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
  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l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同意讓售,出售期間1年。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七十六號
.電話:(06)92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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