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案類別 |
2案人事類 |
提案日期 |
|
案 由 |
擬修正「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草案乙種案。 |
說 明 |
一、查本府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2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於88 年12 月21日
制定「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嗣為配合時代及社會趨勢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準則之發布施行,以建全本府組織,發揮組織功能,分別於93年7 月16日及95年9 月
1 日修正本府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以落實地方自治在案。
二、為配合96 年7 月11 日「地方制度法」第56 條及62 條之修正公布及同年12月6日及99年6
月14 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 條及第14 條至第17 條修正公布,本府前經提案修
正本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並經 貴會第16 屆第24 次臨時審議決議「擱置,請縣府參
照各議員所提事項加以研擬,並擇日再協調溝通」,本府復於同年7 月1日召開組織修編第6
次會議並作條文修正。
三、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主任秘書修正為秘書長。(修正草案第四條)
(二)原置參議三人修正為置參議,並增置秘書及消費者保護官職稱及業務職掌。(修正草案第
五條)
(三)原本府設下列局、室修正為設下列各處,並配合組織整併,將原十一局室合併為八處,修
正業務職掌。(修正草案第六條)
(四)刪除「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課長」、「課員」等職稱,增置
「處長」、「副處長」、「科長」、「營養師」、「科員」。(修正草案第七條)
(五)原人事室改設人事處,增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科員」等職稱。刪除
「主任」、「課長」、「課員」等職稱。(修正草案第八條)
(六)原政風室改設政風處,增置「處長」、「科長」、「科員」等職稱。刪除「主任」、「課
長」、「課員」等職稱。(修正草案第九條)
(七)原主計室改設主計處,增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科員」職稱。刪除「主
任」、「副主任」、「課長」、「課員」等職稱。(修正草案第十條)
(八)原一級機關稅捐稽徵處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之修正,改設為稅務局,機關名
稱為「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原各處置處長等文字刪除。(修正草案第十一條)
(九)將原各「局」增加「處」文字。(修正草案第十二條)
(十)配合增置「營養師」之職稱,增加「或級別」等文字,以符體例(修正草案第十四條)
(十一)將原各「局」修正為「處」,「課」修正為「科」,刪除「隊」等文字。(修正草案第
十五條)
(十二)將「主任秘書」修正為「秘書長」(修正草案第十七條)。
(十三)將「主任秘書」修正為「秘書長」,並刪除「局、室」,增置「處」等文字(修正草案
第十八條)。
(十四)明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
四、檢附「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
辦 法 |
敬請惠予審議,俟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公布實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