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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6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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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8.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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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本府遴選臺灣銀行澎湖分行為104至105年度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劵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保管事務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4條、財政部訂頒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及「澎湖縣縣庫管理
自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辦法。
二、本府辦理104至105年度縣庫代理機關遴選作業,以103年4月18日府財務字1030701502號函徵詢
本縣各行庫代理縣庫意願,至103年5月30日截止,僅臺灣銀行澎湖分行來函表達代庫意願。本府依
據該分行所頌之相關資料(如附件1)審核結果,該分公司符合「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3
條規定之代理條件(如附件2)。
三、茲以臺灣銀行澎湖分行現為本府所遴選之代庫銀行,雙方配合良好。另該行亦建置公庫服務網,功能
多樣,有利本府各項歲入帳款之統整,建構公庫多元化服務。
四、為利公庫業務順利運作及簡化公庫遴選之行政作業程序,有關本府104至105年度縣庫代理機關擬逕
由臺灣銀行澎湖分行賡續代理,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劵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
之契據等相關事宜,代理期限為2年,自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透支利率訂為按
「中華郵政(股)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205%計息」。 |
辦 法 |
請惠予審議同意辦理。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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