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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6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6.社會  提案日期  
案  由 請惠予同意墊付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度補助本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設施設備更新及整體修繕計畫經費新臺幣200萬元整(106萬6,000元、縣配合款:93萬4,000元),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及第6款規定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5月26日社家障字第103070036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106萬6,000元。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93萬4,000元。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三、計畫概略:
(一)本案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補助辦理「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設施設備更新及整體修繕補助計畫」經費新臺幣106萬6,000元整,本縣應配合編列自籌款新臺幣93萬4,000元,計需墊付新臺幣200萬元整俾利辦理。
(二)墊付經費新臺幣200萬元,辦理內容如附件。
辦  法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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