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類別 |
4.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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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本縣「澎湖縣人行道景觀改善工程」計總經費1,358萬2,125元整(中央補助款:1,170萬9,195元、縣配合款:187萬2,930元),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第6款規定及內政部營建署103年6月19日營署道字第103291095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1,170萬9,195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187萬2,930元。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1,358萬2,125元整。
三、計畫概略:
本計畫辦理「澎湖縣新店路人行道景觀改善工程」(中央補助款計500萬元;縣配合款計68萬2,000元)、「澎湖縣文德路(萬善廟南側)人行道景觀改善工程」(中央補助款計450萬元;縣配合款計61萬4,000元)及「馬公市新生路(生博館東側)及新店路區段人行道景觀改善工程」(中央補助款計220萬9,195元;縣配合款計57萬6,930元)。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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