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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6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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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3.教育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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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辦理「澎湖縣多功能綜合體育館興建工程」總經費新臺幣3億1,000萬(含規劃設計監造),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6款規定及教育部103年7月2日臺教授體字第103002024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臺幣2億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1億1,000萬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3億1,000萬元整。
三、計畫概略:
(一)本案申請總金費(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程款等)為新臺幣3億1,000萬元整,教育部原則同意以新臺幣2億元為上限,不足部分由本府自籌新臺幣1億1,000萬元整。
(二)為因應縣政重大公共工程設施之時效及配合教育部審查時程,旨案須提報構想書至教育部體育署審查通過後再行辦理後續作業;另於設施基本設計階段,須提報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基本資料表等教育部體育署審查通過後,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後方可補助預算,本案擬先由縣配合款辦理構想書籍規劃設計監造發包作業,以應業務時需,併俟中央補助經費核准後,並同縣籌款合併辦理後續工程發包。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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