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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9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5.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海堤段499-1、503-1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市海堤段499-1、503-1地號縣有地面積139.77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周合吉君。
二、本案申購土地馬公市海堤段499-1、503-1地號縣有地為澎湖縣馬公市鎖港里470號房屋基
  地,為加強磚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予承租人。」暨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
  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
  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個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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