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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3.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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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255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市馬公段255地號縣有地面積95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土地所有
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劉怡晨君。
二、本案申購土地馬公市馬公段255地號縣有地為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129號房屋基地,為鐵筋
加強磚造2層樓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予承租人。」暨「公
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
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
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個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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