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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民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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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澎湖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澎湖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90年3月8日公布,對本縣菜園納骨
塔管理、殯葬行為及收費標準等予以規範,確立本縣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法制。本條例
施行至今,為使配合本縣隘門納骨塔竣工將啟用檢討相關條文,並整合骨灰(骸)存放設施
規定,乃將名稱修正為「澎湖縣菜園及隘門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另為配合新設隘門納骨
塔之啟用,增訂相關使用規定;爰擬具「澎湖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二、檢附「澎湖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修正,俟修正通過後由本府公布施行。 |
決 議 |
修正通過。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為:
一、使用菜園納骨塔須持有菜園里專區管理委員會所出具之證明者。
二、使用隘門納骨塔須曾連續設籍隘門村二年以上之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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