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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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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7.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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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巿風櫃東段750-1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查馬公巿風櫃東段750-1地號縣有地面積11.15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
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擬讓售案依申請之102年7月31日府建管字第1020843636號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
風櫃東段822地號私有地面積250.02平方公尺,申請合併同段750-1地號縣有地,因其合併
之縣有地屬裡地,經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條第1項第1款「…經認定確定無
法調整為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巿價查估價格讓售」暨行政院函頒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第7點第1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出售規定,故本案擬依土地
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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