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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6.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標售馬公巿馬公段2666-9地號等7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使閒置縣有土地有效利用、加速繁榮地方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擬標售馬公巿馬公段
  2666-9、2666-17、2666-83、1693、1694、1695及馬公巿東澳段184地號7筆縣有非公用
  土地(詳如擬處分清冊)。
二、上開擬出售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空地應予標售」
  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標
  售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設施,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標
  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1份暨地籍參考圖5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不同意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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