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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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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6.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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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標售馬公巿馬公段2666-9地號等7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為使閒置縣有土地有效利用、加速繁榮地方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擬標售馬公巿馬公段
2666-9、2666-17、2666-83、1693、1694、1695及馬公巿東澳段184地號7筆縣有非公用
土地(詳如擬處分清冊)。
二、上開擬出售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空地應予標售」
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標
售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設施,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標
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1份暨地籍參考圖5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不同意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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