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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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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5.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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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本府經管馬公巿馬公段311-2、312-2、315-2地號縣有土地併同國產署經管同段316地號國有土地辦理招標地上權,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巿馬公段311-2、312-2、315-2地號縣有土地面積合計28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
「商業區」,屬畸零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102年12月4日台財產南字第10208014810號函,協請
本府經管馬公段311-2、312-2、315-2縣有地面積28平方公尺,併同國有財產署經管馬公段
316地號國有地面積2.410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合計面積2,438平方公
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招標地上權。
三、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7款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或產業發展需要之
開發經營,得以設定地上權辦理,為利土地完整開發利用,擬同意併同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澎湖辦事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
四、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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