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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5.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本府經管馬公巿馬公段311-2、312-2、315-2地號縣有土地併同國產署經管同段316地號國有土地辦理招標地上權,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巿馬公段311-2、312-2、315-2地號縣有土地面積合計28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
  「商業區」,屬畸零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102年12月4日台財產南字第10208014810號函,協請
  本府經管馬公段311-2、312-2、315-2縣有地面積28平方公尺,併同國有財產署經管馬公段
  316地號國有地面積2.410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合計面積2,438平方公
  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招標地上權。
三、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7款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或產業發展需要之
  開發經營,得以設定地上權辦理,為利土地完整開發利用,擬同意併同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澎湖辦事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
四、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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