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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4.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本府經管馬公巿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土地併同國有財產署經管文化段757-2地號國有地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巿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地面積492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商
  二),土地所有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局澎湖辦事處)101年8
  月22日台財產南澎一字第1011000506號函,協請本府經管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地面積
  492平方公尺,併同國有財產署經管文化段757-2地號國有地面積5,573.44平方公尺,都巿
  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商二),合計面積6,065.44平方公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
  上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
三、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7款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或產業發展需要之
  開發經營,得以設定地上權辦理,為利土地完整開發利用,擬同意併同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澎湖辦事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
四、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設定地上權,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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