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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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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4.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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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本府經管馬公巿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土地併同國有財產署經管文化段757-2地號國有地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巿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地面積492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商
二),土地所有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局澎湖辦事處)101年8
月22日台財產南澎一字第1011000506號函,協請本府經管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地面積
492平方公尺,併同國有財產署經管文化段757-2地號國有地面積5,573.44平方公尺,都巿
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商二),合計面積6,065.44平方公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
上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
三、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7款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或產業發展需要之
開發經營,得以設定地上權辦理,為利土地完整開發利用,擬同意併同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澎湖辦事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
四、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設定地上權,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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