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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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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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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修正「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草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業經大會第17屆第21次臨時會審議通過,惟送內政部備查時,經內政部102年11月27日台內
地字第1020351130號函示(詳附件),除第2條、第5條及第8條等條文與土地徵收條例及建
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等規定未合,應屬無效外,其餘條文已予備查。本府據以修正
本自治條例第2條、第條及第8條等條文。
二、檢附「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
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
辦 法 |
請審議通過後,本府公布施行。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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