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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工務  提案日期  
案  由 修正「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草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業經大會第17屆第21次臨時會審議通過,惟送內政部備查時,經內政部102年11月27日台內
  地字第1020351130號函示(詳附件),除第2條、第5條及第8條等條文與土地徵收條例及建
  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等規定未合,應屬無效外,其餘條文已予備查。本府據以修正
  本自治條例第2條、第條及第8條等條文。
二、檢附「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
  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辦  法 請審議通過後,本府公布施行。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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