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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4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2.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風櫃東段750-1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查風櫃東段750-1地號縣有地,面積11.15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
  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申購案依申請之102年7月31日府建管字第1020843636號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風櫃
  東段822地號私有地面積250.02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申請合併同段750-1地號縣有地,因其合併之縣有地屬裡地,經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第52條第1項第1款「….經認定確定無法調整為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巿價查估價格讓
  售」暨行政院函頒之公有地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1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
  併建築使用,或…」之出售規定,故本案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意書2份。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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