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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4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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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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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本府經管馬公市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土地併同國有財產局經管文化段757-2地號國有地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訂定執行處分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地面積492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商二),土
地所有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101年8月22日台財產南澎一字第1011000506號函,
協請經管文化段757-2地號國有地面積5,573.44平方公尺,都巿計畫使用分區「商業區」
(商二)併同本府經管馬公段2666-114地號縣有地(合計面積6,065.44)依國有非公用土
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
三、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1項規定,縣有不動產為改良或開發利用,促進公共利
益及增加效益,管理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妥擬計畫報經本府核准後,以辦理出租,設定
地上權……為下列之開發經營……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或產業發展需要之開發經營。爰請同意
併文化段757-2地號國有地,委請國有財產署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並
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
四、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設定地上權,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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