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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3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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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3.警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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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有關「澎湖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11月29日台內警字第1000872630號函辦理。
二、查本自治條例之修正,係以原「澎湖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為範本,名稱修正為「澎湖縣性
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同時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所揭示
有關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之旨意,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
再參酌本次「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將原「澎湖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中,有關「妓
女」、「妓女戶」及「暗娼」等用詞,分別更改為「性交易服務者」、「性交易場所」及
「非法性交易服務者」,並配合將「姦、宿」、「賣淫」、「接客」等帶貶抑之用詞修正。
三、本案修法過程中,計召開3次審查會、2次公聽會,其中公聽會並邀請 貴會第1審查委員會議
員、學者、專家、律師、本府各相關局、處、各鄉、市公所、代表會、社會大眾及本案研修
小組成員與會研討,期使本法修正更臻完美。
四、檢附「澎湖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內政部函影本各1份(如附
件)。 |
辦 法 |
敬請 貴會審議,俟審議通過後,由本府公布施行。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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