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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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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其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請 審議。 |
說 明 |
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其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自92年8月26日施行,迄今以逾十年,由於本縣致力發展觀光,社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為妥善處理轄內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平均每年產生約五萬立方公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除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外,更積極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減量及強化運送流向管制機制。經檢討近年政策變更部分,爰擬具「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其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共計修正條文42條,詳如附件。 |
辦 法 |
敬請審議,俟通過後提報行政院核准。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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