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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2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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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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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有關本府經營馬公市四維路段1518-1地號縣有地與私有地馬公市四維段1519-A004、1519-A005及1518-A001地號土地調整界址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澎湖縣現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
二、案係本府辦理「澎35號線(崇光開發案段)道路拓寬工程」,其施作範圍為民族路經草蓆委
製重光碼頭,其計畫長度1,166公尺,計畫寬度15公尺。為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依規召開公
聽會聽取民眾意見,經民眾胡金城君表示,其原價購之舊有道路(現況做為道路使用,四維
段1519-1、1519-2及1518-1地號等土地),請同意歸還或現行欲徵收之範圍交替之方式辦
理。
三、本府原於91年間辦理澎35號線道路改善工程,經協調價購取得四維段1519-1、1519-2及
1518-1地號(現已合併為1518-1地號)等土地,現考量現況行車順暢及安全,採截彎取
直,貫穿四維段1518、1519及1519-4地號等私有土地,考量民眾權力,且道路拓寬後原舊
有道路亦無使用之需求,並減少縣庫負擔及符陳情人所需,故業於101年1月2日決定辦理土
地協調分割與交換事宜。
四、現為辦理旨揭調整界址案之土地使用情形如下述:
(一)公有土地:四維段1518-1地號,面積873.49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農牧用
地。
(二)私有土地:1.暫編四維段1518-A001地號(原1518地號),面積255.47平方公尺,農牧
用地。2.暫編四維段1519-A004地號(原1519-3地號),面積148.14平方公尺,農牧用
地。3.暫編四維段1519-A005地號(原1519-4地號),面積469.88平方公尺,農牧用
地。總計面積為873.49公尺。
五、其他道路拓寬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部分為暫編四維段1519-A001地號及暫編四維段1518-
A1002地號(原1518地號,面積14.08平方公尺,農牧用地),總計929.26平方公尺,江於
本案通過後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用地俾利辦利道路拓寬工程。
六、檢附土地清冊及土地變更前後對照圖資料一份。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並俟審議通過後提報行政院核准。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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