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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0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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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7.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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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外垵地區排水系統治理工程用地費」增列部分,經費新臺74萬元整,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經濟部100年8月4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8821號函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102年3
月13日水七工字第1020103725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原函附件為節錄)。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0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74萬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74萬元整。
三、計畫概略:
(一)本案為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改善外垵社區內排水問題,所配合之工程用地
取得款項。
(二)本案原編列經費係以公告現值加成數計算,且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
計畫執行作業注意事項」第41、43點規定,中央補助金額係以99年1月1日公告現值、加成
補償數四成並以70%為補助標準,原編列用地金額28萬0,496元整(含99年本府自籌款編
列17萬7,000元)。
(三)本案自101年1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公布後改以巿價協議價購,且水利署表示計畫因受
年度限制,不再增加補助,故經巿價核算後所需用地費101萬6,240元整,扣除原編列經費
後尚不足74萬元,有關用地費以巿價與公告現值計算之差額部份,由本次提墊經費辦理。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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