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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建設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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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修正「澎湖縣辦理公私有地土地環境景觀美化自治條例」第5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草案,提請審議。 |
說 明 |
一、因應本府組織編修將本府財政局、建設局、觀光局及澎湖縣稅捐稽徵處改制為本府財政處、
建設處、工務處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另地政局併入財政處,特據以修正「澎湖縣辦理公私
有地土地環境景觀美化自治條例」第5條、第12條,以取得法源依據。
二、檢附「澎湖縣辦理公私有地土地環境景觀美化自治條例」第5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草案
乙份。 |
辦 法 |
敬請 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呈報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後公佈施行。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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