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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6.文化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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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案暨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決算法第22修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退臺灣接收其
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另
依決算法第31修規定,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
定。
二、依據預算法第41修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
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
計畫送立法院。
三、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其所送決算書應提貴
會審議。
四、本縣文化基金會101年度歲出、歲入簡述如下:
(一)歲入方面:決算數新臺幣208萬5,295元整。
(二)歲出方面:決算數新臺幣206萬9,000元整。
五、檢附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及101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各乙份。 |
辦 法 |
敬請審議通過後依法公告。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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