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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8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0.主計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本縣101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84筆金額新臺幣3,646萬3,000元整,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預算法第70條之規定辦理。
二、動支第二預備金84筆,其中屬中央補助29筆金額新臺幣2,322萬4,000元整,各機關動支情
  形如後:
(一)縣政府52筆金額新臺幣2,797萬7,000元整。
(二)警察局1筆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
(三)稅務局1筆金額新臺幣7萬元整、
(四)農漁局1筆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
(五)衛生局14筆金額新臺幣397萬6,000元整。
(六)環保局2筆金額新臺幣55萬元整。
(七)消防局4筆金額新臺幣116萬5,000元整。
(八)文化局9筆金額新臺幣242萬5,000元整。
三、附101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通過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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