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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8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民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93年2月25日發布實施,對本縣菊島福
  園予以管理。本條例施行至今,並未修正,現配合本縣殯儀館即將完工啟用,爰邀集本縣葬
  儀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研商,擬具「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案。
二、檢附「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
  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及設施平面圖各1份。
辦  法 諘惠予審議,俟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公布施行,並送內政部備查。
決  議 一、修正通過。
二、備註四修正為:往生者設籍本縣依收費標準表收費;非設籍本縣者,除火化場設備外,依收
  費標準加收百分之百費用。
三、其餘照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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