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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6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8.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761地號現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段761地號縣有地面積47平方公尺,都市計劃設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澎湖
  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現出租王慧蘭君。
二、本案申購土地馬公段761地號土地為馬公市民權路80號房屋基地,為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
  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
  出售無妨礙都市計畫、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七十六號
.電話:(06)92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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