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案類別 |
8.財政 |
提案日期 |
|
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761地號現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段761地號縣有地面積47平方公尺,都市計劃設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澎湖
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現出租王慧蘭君。
二、本案申購土地馬公段761地號土地為馬公市民權路80號房屋基地,為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
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
出售無妨礙都市計畫、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