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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7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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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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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本府遴選臺灣銀行澎湖分行為102至103年度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本府暨所屬機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保管事務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4條、財政部訂之「地方政府公車代理銀行遴選辦法」及「澎湖縣縣
庫管理自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辦理102至103年度縣庫代理機關遴選作業,以本(101)年7月20日府財務字第
1010704780號函徵詢本縣各行庫代理縣庫意願,至本(101)年8月10日截止,僅臺灣銀行澎
湖分行來函表達代庫意願。本府依據該分行所送之相關資料(如附件1)審核結果,該分公司符
合「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3條規定之代理條件(如附件2)。
三、鑒於100年度臺灣銀行澎湖分行已為本府所遴選之代庫銀,雙方配合良好。另該行亦建置公庫
服務網,功能多樣有利本府各項歲入帳款之統整。
四、為利公庫業務順利運作及簡化公庫遴選之行政作業程序,有關本府102至103年度縣庫代理機
關擬逕由臺灣銀行澎湖分行賡續代理,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
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相關事宜,代理期限為2年,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
日止,透支利率訂為按「中華郵政(股)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205%計息」。 |
辦 法 |
請惠予審議同意辦理。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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